一、专职调解员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1.工作任务:
(1)参与矛盾纠纷排查, 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不受理。主动向县人民调解中心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2)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3)做好法律援助申请初审、受理、登记、指派工作,做好卷宗装订、归档、案件统计等工作。
(4)认真完成其他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县司法局指导和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完成县司法局和县人民调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要求:要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二、招聘名额及工作地点
1.招聘名额:1名。
2.工作地点:县人民调解中心。
三、报名条件
1.居住地:泰宁县,上岗后能自行解决食宿问题。
2.身份:年龄60周岁以下(含),性别不限。“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女性退休人员优先。
3.学历: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技能:曾从事调解工作一年以上,懂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6.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
四、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3.报名地点:泰宁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联系人:邹敏;联系电话:7838581,18259886237)。
五、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基本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报名登记表:招聘专职调解员报名表1份(在报名地点领取并填写)。
3.照片: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名者应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如属虚假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六、招聘办法
1.若只有1人报名且符合招聘条件,并经体检合格后:直接予以聘用。
2.若2人以上(含2人)报名且符合招聘条件:直接面试,按面试成绩排名决定招聘顺序,排名靠前者并经体检合格后先聘用。面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聘用方法及相关待遇
1.聘用方法:专职调解员由县司法局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期限一年,试用期二个月。合同期满后,如有需要,双方另行协商。
2.报酬待遇:以每月固定报酬加“一案一补”补贴的方式计酬。
(1)基本待遇。试用期内每月固定报酬1500元,按月支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正式聘用后每月固定报酬1800元,按月支付。
(2)浮动待遇。每月“一案一补”补贴的计算方式:一是以口头调解案件10元/件、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案件50元/件、疑难复杂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案件100元/件的标准计算“一案一补”补贴金额。二是对多年累积的复杂信访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有卷宗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200-3000元的案件补贴。
八、退出机制
1.违规情形。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由县人民调解中心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对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2.其他情形。对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自愿申请辞职的,予以解聘。
本通告由泰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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