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拟招聘11名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相关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岗位具体信息见《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信息表(2023年第5期)》(附件)。 招聘原则及方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治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取。 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龄18至35周岁(即在1987年11月24日至2005年11月23日期间出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3年11月30日前取得。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公安局管理及工作安排。 (五)身高男性1.65米以上、女性1.55米以上。 (六)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无重听。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中共党员、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和子女;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退役军人;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毕业生;具有交通管理相关工作经验、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员;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本人及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8.有明显纹身疤痕、传染性疾病的; 9.具有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情形的。 10.从我区公安机关辅警队伍辞职未满五年的,不予聘用。 招聘程序 (一)报名。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4日-11月30日,工作日上班期间接受报名(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 2.报名地点:沙县区虬江东路26号沙县公安分局10楼政工室 3. 报名电话:0598-5508961 联系人:李警官 报名者带好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一寸证件照和退役证等岗位所需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面试、笔试的时间和地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之后环节。 (三)体能测试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体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测试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体能测试标准如下: 注意:参加体能测试前,考生的身体状况必须适应剧烈运动,否则取消体能测试资格。 (四)笔试 笔试为基本知识测试,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基本常识以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知悉情况等。不指定考试参考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满分100分。 (六)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若同一职位比例范围内最后一名出现总成绩并列,按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政治考察 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主要考核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及不得报名的情形。政治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八)递补 体检和政治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考试总成绩、体能测试成绩3个月内有效。若有人放弃聘用或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可从未录用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聘用 体检、政治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与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签订劳动合同。报考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解除,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人员身份和工资待遇 (一)人员身份 为编外合同聘用制人员,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工资及福利待遇 年收入人均约6万元左右 (含“五险一金”、工会费、服装费等)。食宿自理。 招聘纪律 应聘人员必须遵守招考纪律要求,服从招聘组织实施部门的安排。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考试或聘用资格者; (二)应聘人员在体能测试、面试和笔试过程中作弊者; (三)有其他违纪情形者。 其他事项